香港政府建议立法以推行电话卡实名登记

香港政府建议立法以推行电话智能卡实名登记制度。用户需向运营商或移动服务供应商提供身份证明文件资料和副本进行登记,并由提供智能卡服务的持牌人核对资料﹑保管和贮存,直至智能卡取消登记后最少12个月。

公司或企业也可登记成为储值卡用户,每名用户可向持牌人登记不多于3张储值卡,至于16岁以下人士,如果需登记储值卡服务,必须得到一名家长或监护人确认。
登记制度分两阶段实施,在首阶段,持牌人需在规例生效后120日内建立并预备一个登记系统及数据库,从第121日﹑即登记日起,所有在市面可供售卖的新储值卡及登记日起生效的新服务计划,均需在服务启动前遵照实名登记规定。

至于第二阶段,会容许持牌人在登记日前已售出的现有储值卡用户,在规例生效后的360日内就他们正使用的储值卡进行登记,其余未有实名登记的储值卡将在规例生效后第361日起失效。
持牌人无须为现有服务计划客户重新登记,但必须确保新合约开始或现有合约续期时,符合实名登记规定。执法部门在有法庭手令﹑或逼切或紧急理由而没有手令的情况下,要求持牌人提供电话智能卡用户的登记资料。任何持牌人违反规定,通讯局可就牌照条款﹑《电讯条例》的条文施加罚款,初次最高罚款额为20万元。
(香港电台)